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三定方案发布

2018-09-12  14:25

导语: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内设机构由原来的22个变为13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由508名缩减为263名。
9月11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规定》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人员编制做出详细说明。《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前,总局沿用的一直是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6号)。

对比发现,新出台的《规定》在原《通知》的基础上出现了几大变化:

内设机构、人员编剧均缩减:22个机构变为13个,机关行政编制由508名缩减为263名。

在主要指责中增加了“拟订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

原《通知》中的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已更改为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规定》在主要职责的第五条中加入了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原《通知》主要职责第八条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已变为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内设机构则由原来的22个机构缩减至13个。

原《通知》显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22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策法制司、规划发展司、公共服务司、宣传司、新闻报刊司、电影局等。 


而《规定》中指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宣传司、电视剧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媒体融合发展司、科技司、安全传输保障司、规划财务司、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共13个内设机构。

经过对比发现,办公厅、宣传司、电视剧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科技司、公共服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名称不变;

原政策法制司更名为政策法规司;

原规划发展司、综合业务司、新闻报刊司、电影局、出版管理司、印刷发行司、数字出版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版权管理司、进口管理司、财务司、保卫司,由新增的媒体融合发展司、安全传输保障司、规划财务司代替。

人员编制方面,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0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1名、援派机动编制5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部长级);司局领导职数77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规定》显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2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建之时,领导班子成员为“一正两副”。聂辰席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周慧琳、张宏森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5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职领导层“两进一出”。其中,周慧琳“空降”任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时任辽宁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范卫平,时任山西省委常委、常委副省长高建民,双双转岗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目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由聂辰席担任,三名副局长分别是高建民、范卫平、张宏森,而《规定》显示设副局长4名,这意味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副局长的职位还存在一个空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一)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机关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

(三)宣传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国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四)电视剧司。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五)传媒机构管理司。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六)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七)媒体融合发展司。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

(八)科技司。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九)安全传输保障司。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十)规划财务司。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单位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一)公共服务司。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边疆和少数民族等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重大工程。承担总局扶贫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三)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承担总局内部巡视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2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来源于:广电智酷